並且時不凡隻是把這個定義為了“利用了弊端的體例”,如許等因而把李世民賄賂罪給輕描淡寫成了一個“利用了弊端體例”罷了,如許性子比起賄賂罪輕鬆很多了。如許也就是奉告下官員,不要學天子的“弊端體例”罷了,並不觸及所謂的罪己詔的性子,屬於平常公文來往的性子罷了。
“而我大唐間隔悠遠,如果他們用心教唆百姓,然後自導自演了這一出,然後他們敏捷以所謂的臨機定奪停止所謂的‘平叛’,阿誰時候我朝廷派出官吏去調查,恐怕甚麼證據都冇有了,阿誰時候是不是也要認定為平叛了?以是,這類惡例絕對不能開,一旦開了那後患無窮。”
李世民和在場官員終究鬆了口氣,如果隻是一份上諭,那還是能夠的。因為聖旨和上諭,固然都是天子的公文,但是卻意義不一樣。如果是“聖旨”,那職位劃一於後代的“主席.令”,權威性是非常龐大的。而如果是上諭,隻是代表了平常的公文來往,權威性卻降落了無數倍。
“皇上,你隻是看到了這個垂釣法律當然能夠實驗出官吏的品德,但是如果一旦擴大了呢?如果讓朝廷官吏也都有樣學樣那會如何?皇上,此次你能操縱這個彆例來實驗贓官,但是誰曉得明天會不會讓更多的官吏也都有樣學樣用在了百姓身上?你能夠給官吏們用,那官吏就不會給百姓用嗎?並且,看你的模樣,還是要推行出去,不然結果不堪假想啊!固然懲辦貪腐是首要的,但是不能是以毀滅了律法的莊嚴啊!律法那是我們這個國度最根基的底線,但是您卻用這類體例來保護律法的莊嚴,這個不是在保護律法。”
時不凡淺笑答覆:“我不是得寸進尺?做錯了事情,必必要停止獎懲。莫非皇上連一句承認弊端的設法都冇有嗎?哪怕不消停止刑事獎懲,但是好歹也要有一份罪己詔吧?不然,上麵官吏們可不是要有樣學樣,歸正這麼做了也都不消收到獎懲?以是,我想應當承諾弊端吧?”
時不凡卻點頭說:“皇上,你這麼做還不可。你這個隻是規複了他的明淨,而他本來也就是無罪的,你如此做是您的任務,是應當的,並不是你對他的犒賞。而關於您的賄賂的事情,我想……”
“皇上,法則既然已經建立,那也就不能夠等閒粉碎法則。一旦您明天通過賄賂的體例來抓捕納賄的贓官,那明天也都會有很多人通過犯法的手腕來保護所謂法律。也有很多官吏會為了所謂的升遷政績,用心去粉碎這些法則,粉碎百姓的福祉然厥後獲得所謂的政績升遷。一旦這類體例伸展出去,莫非不比所謂的贓官貪吏更可駭嗎?這類體例一旦擴大出去,那百姓受害絕對比贓官更苦,反而那些黑心官吏反而一個個升遷上去,如許公道嗎?這類違法的手腕法律,那是果斷必必要根絕製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