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真相:吳恨先生的遺信(一)[第2頁/共3頁]
就是如許,我們操縱了這些伎倆等閒的將蔡蜜斯殛斃並且逃過了你們的調查。能夠說這的確是一場靠近完美的犯法,獨一的瑕疵就是我留在門把鎖上的指紋了。如果冇有這枚指紋,我信賴我的懷疑會少之又少。而我為何要能夠留下指紋呢?關於這一點我臨時擱著不說,因為其啟事牽涉到持續深切下去的論述。
從馬槽巷出來以後我先是吃了一碗麪,然後便去巷口東部的雜貨店賣了幾根爆仗來燃放,“放爆仗”這一環節實在也是打算中必不成少的一部分。我燃放炮仗的啟事當然不是為了慶賀,而是為了共同和保護我的朋友陳哲。因為在我燃放炮仗的同時,陳哲正在行凶。
我們回到那晚。陳哲遵循打算,他脫光了曾蜜斯的衣服後然後將其用繩索綁住併爲她帶上眼罩。隨即便衝進了蔡蜜斯的房間,將蔡蜜斯殛斃後在回到曾蜜斯的房間。而被眼罩罩著的曾蜜斯對於此事當然一無所知,以是纔會向你們提出“陳先生並未分開房間半步”的證詞。
但我信賴你們必然更獵奇這兩件命案的本相吧?蔡蜜斯到底是如何死的?凶手到底是誰?伎倆又是如何?動機又是甚麼?陳哲先生又是為何而死?……你們到現在都絞儘腦汁也想不出來本相吧?
實在陳哲先生也是被我害死的。我這麼說你們必定獵奇我的伎倆吧,因為陳哲是在我分開他家後才中毒身亡的,並且他是在本身家完整封閉著的寢室內滅亡的。這麼看來,我冇有一丁點行凶的能夠行吧。實在不然,你們信不信,因為我在分開他家前通過一段啞語奉告他了一件事便能夠促使陳哲先生他殺。你們必定不信吧,竟然會有人因為彆人奉告他一件事就他殺了?
我吊頸他殺了,你們必然獵奇我為甚麼這麼做吧?
我以上廁所為由,趁機將蔡蜜斯房間上麵的鎖翻開。這本是打算中的一部分,但我卻用心將打算點竄了一些:我決計在門的把鎖上留下了我本身的指紋。在我和陳哲的打算中,這本是絕對忌諱的事情,因為我留下指紋就即是承認了我去過衛生間,也就無可迴避的具有了懷疑。但是我卻用心這麼做,至於啟事我現在先不說,等一會兒你們天然就曉得了。
這便是我們所用的障眼法了,想必曾蜜斯還覺得陳哲這三分鐘是在脫衣服呢,實在陳哲已經行凶返來了。另有,這裡便用到了我燃放鞭炮的第二個感化,因為曾蜜斯固然被遮住了眼睛,但是卻能聽的到,萬一被她聽到陳哲分開的聲音就大事不妙了。但是她卻聽不見,因為陳哲的聲音被我所燃放的炮仗爆炸的聲音完整袒護住了。這也是在我們預感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