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通過與其選民立約來束縛人的行動,也就是把人置於律法之下,從命上帝就是從命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猶太人看來,“除了上帝的聲音,律法還會是甚麼?(whatisthelawbutthevoiceofgod?)”。他們堅信天下上隻要一個權威――上帝,拒不承認、接管其他的權威。上帝的“神律”因此成為比人間的統統世俗法律更初級的法律,高高地超出於人類之上,構成了人們從命的終究工具。
遵循希伯來《聖經・舊約》的說法,上帝在如何措置人的這類不肯定性上也經曆了一個過程。在利用精神獎懲、大大水的警告以後,上帝最後挑選的是與人立約的體例,在人、神之間建立一種交感互通、相互依存的乾係:上帝是最高意誌的表現者,主宰著希伯來人的運氣,人應當虔誠地畏敬與從命上帝,同時上帝對人也承擔著承諾與任務。
人即便當了國王,也必須遵守神的律法,向人間播撒上帝的愛心與公義,成為公眾的公仆。因為神、人乾係是以“約”的情勢呈現的,上帝也就對人承擔了任務。信賴這一點非常首要,由此,人能夠獲得他所必須的精力依托和心機安慰,從而不竭生收回在窘境中掙紮、抗爭和鬥爭的力量。
第三誡“不成妄稱耶和華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譯的不對,冇有精確表達出希伯來文Lo-tissa-er-shem-Ha―shem-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小我行動不能假借上帝的名義。來由也很簡樸,一小我作歹,他隻能玷辱他本身的名譽,不能玷辱上帝和信奉。比較精確的譯文應當是“不成輕瀆上帝的名字”。
上帝命摩西製作聖所(基督),因為是在田野,實際為一帳篷(教堂的雛形),目標有三:(1)作他在他們中間臨時的寓所,以外證顯出與他們的同在,果斷他們的信心,免他們再陷祭奠偶像;(2)顯入迷與人相會交通之需求,心靈當然要緊,齊截的地點也需求;(3)預表將來在基督裡完整的救贖。今先人們有了專門的崇拜上帝的場合,令人與上帝的乾係更加密切起來。上帝在賬篷中的幕布後與以色列人說話。神的幕布在人間,令人可祭奠靠近神。這是神情意的實現,叫人與神相合。人能祭奠和求問,神、人之間無隔絕,這就是會所建立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