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詳細肯定;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
(一)當事人的稱呼或者姓名和居處;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二十三條承諾該當在要約肯定的刻日內達到要約人。
第二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見效: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十一條書麵情勢是指條約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情勢。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
(四)質量;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第十四條要約是但願和彆人訂立條約的意義表示,該意義表示該當合適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不得撤消:
(六)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第二章條約的訂立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七)違約任務;
(六)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十二條條約的內容由當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