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建立後,複仇是不法的。
最年青的複仇者大抵是綿竹少年左喬雲,年十三殺了打傷他養父腿部的縣吏,“以銳刀殺吏”,接著大抵是夏侯惇,年十四殺了欺侮他教員的人,“人有辱其師者,惇殺人,由是以烈氣聞”。
再說一下兩漢時複仇民風最烈的處所:
許仲為母複仇之事是來自史乘記錄的一個故事:東漢時安丘男人毋丘長“與(母親)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毋丘長遂殺之為母報仇,然後逃往膠東。不過後繼的故事和書中分歧:安丘縣吏追蹤到膠東抓住了毋丘長,時為膠東侯相的吳祐對他說:“你的母親見辱,這是情麵所恥,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慮難,動不累親。你現在背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將如之何?”毋丘長以械自係,說:“國度製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無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到桎梏,使同宿獄中,妻遂有身。至冬儘行刑,長泣謂母曰:“負母應死,當何故報吳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吳生’,言我臨死吞指為誓,屬兒以報吳君。”因投繯而死。這個故事在《後漢書·吳祐傳》裡有記錄。
漢今後,有關複仇的法與倫理的乾係仍有學者如韓愈停止切磋,但他們都遭到荀悅的開導。
新莽末至東漢建立,複仇是失控的。
和帝永元九年到東漢末,處於對複仇的嚴格節製期,拔除了《輕侮法》,為父母報仇也要遭到嚴懲了。放走複仇之人的官吏也要遭到獎懲,如前邊提到的張歆就棄官逃亡了。在這個期間,雖對複仇的行動嚴格節製,但權勢之家在殺人後卻可製止法律的製裁,如夏侯惇、如陽球。
靈帝時的酒泉郡女子趙娥為父報仇,在光和二年於縣都亭前殺了仇敵,然後去自首,當時滿城百姓去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為之悲喜慷慨嗟歎也”,最後被縣尉“強載回家”,無罪開釋。不止如此,當時的涼州刺史、酒泉太守還“並共表上,稱其烈義,刊石立碑,顯其門閭”,給她刻石立碑,以顯其家流派。
因為母親遭到欺侮而殺人的另有一個:陽球。“陽球,字剛正,漁陽泉州人也。家世大姓冠蓋。球能擊劍,習弓馬。性峻厲,好申、韓之學。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結少年紀十人,殺吏,滅其家,由是著名”。陽球是靈帝年間的名臣,當過司隸校尉,大殺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