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盛時代_K-1規則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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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為(由兩邊偶然而偶爾引發的)負傷,而被主裁判鑒定為不能持續比賽的環境。但應按第12條

(第三項)因兩邊的偶發性而負傷的環境

c、1回閤中3次被擊倒(淘汰賽中,除決勝戰外為2次)的環境

拳套查抄

選手跌落拳台外時,比賽時候停息,由大夫對其作查抄。同時評判團商討研討跌落的啟事:

中量級72.57kg以下8oz

2、當第4(或第6)回合的耽誤戰仍為和局時,則停止最後1回合3分鐘的耽誤戰。若此回合仍為和局,則考慮從第一回合開端的全過程作計分,縱使隻要纖細不同亦可據之辨彆勝負

a、倒地後10秒以內不能起家的環境

第6條

選手在比賽前必須接管由大會大夫停止的體檢。在淘汰賽時,得勝選手有任務在比賽後再次接管體檢

2、記分優先挨次為:

b、10秒以內雖能起家,但被判定為無鬥誌的環境

1、比賽中以下技能判為犯規。裁判對犯規可予以提示、警告及扣分。在最後的提示,堆集2次算一次警告,今後即直接賜與警告。每警告2次即扣1分,1回閤中扣3分即失格。但關於犯規行動,由評判員判定為有不成順從的啟事時,分歧用此條

選手在戴拳套前須接管拳套查抄,戴上並封好後,查抄職員在拳套封條上署名。接管查抄後未到比賽結束不能除下拳套。若發明拳套封條有解開過的陳跡,選手必須再次接管拳套查抄

一方選手有較著上風時,按照主裁判的判定,不必比及比賽結束便可決定勝負。按第5條第4項d

h、抓住圍繩作進犯或防備

第5條

3、選手受較著傷害,主裁判判定其持續受進犯的話環境傷害時,即便選手冇有倒地,主裁判亦宣佈擊倒(StandingDown――站立擊倒)

國際現行的自在搏擊比賽大多都相沿日本K-1法則,有的國度和地區也在引進時做出恰當調劑,以合適本構造需求。K-1法則是被國際承認的法則!

d、按照打擊主動性計算分數,凡是上風方可得從優勢方扣除的10分

擊倒讀秒

a、不能按照評判記分標準來決定勝負的環境

第20條

呈現負傷者時,比賽持續停止與否,由大會大夫和評判員通過協商決定。這時,比賽中大夫不對負傷處作醫治

6、獲得擊倒的選手不從命上述唆使時,主裁判應間斷讀秒,確認選手挪動到中立繩角後再持續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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