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偶像_第61章 合同裡的貓膩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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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言論一片膠著的時候,有人向我伸出了援手。

韓詩懿也道,“對啊,如何會還是我們輸呢?”

讓吃瓜大眾們都曉得本相!說白了就是打言論爭!如果在言論上站到上風,打官司時贏麵就很大了!

“這有甚麼看不懂的,凡哥的意義很簡樸,我寫的歌比她的牛逼!明白了吧?”

我跑上樓去,把環境和韓傳授說了。

我取脫手機,找到李彤版的七裡香仔諦聽了兩遍,頓時更加歡暢。

我太信賴李峰了!

我衝動的給他點了個讚,“說得好!感激兄弟的支撐!”

事情任務?不是一年10首歌嗎?當時說好的呀!

“操縱言論造勢,先奪回七裡香的版權來。現在李彤藉著這首歌大火,而你作為它的原作者,必然對它有更深切的瞭解。你把你的創作設法,創作經曆最關頭是給李峰的那條簡譜微信截圖,都發到網上去。如果能引發一波存眷,就算勝利了!”

我:……

現在一想,一家唱片公司如何能夠隻要兩三小我?如何能夠用那麼舊的設備?如何能夠隻要我一小我上班呢?

乙方需求每年完成120首歌的創作打算,並經甲方認定通過,不然視為違約,需交納違約金3500萬群眾幣。

“既然是你寫的,為甚麼唱片公司不讓你發行,要給我們彤彤唱啊?你都不曉得要深思本身?還美意義發到網上來!”

她留著一頭利索的短髮,有點像假小子,一看就是個精乾的女能人。

我翻到前麵再一看,事情任務申明:

作為歌手,乙方陳淺顯將參與本合約合作範圍內音樂的全數策劃、創作和製作事情,但需采取甲方對乙方的公道化建議。當乙方違背甲方規定時,甲方有權收回作品的統統權。乙方如用心遲延未定時完成甲方交代的事情任務,甲方有權收回作品的統統權。

和我曾經有過一吻之緣的著名歌手譚銳也跳出來支撐我。

這兩小我礙於身份,都是比較隱晦的支撐了我。比擬之下,第三小我堯大炮的微博就是明挺了。

這清楚就是人家布的局!

過了半個多小時,她昂首說道,“難辦!這條約編的天衣無縫,並且都簽上你的名,已經是具有法律效力了。真打官司,你贏麵非常低!”

人都是有一個先入為主的態度。這些歌迷先聽了李彤版的七裡香,天然就感覺她的好,我的不如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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