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_第487章 殺夫案(19)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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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低頭翻閱證據清冊,翻了半晌,昂首看向公訴人席:“公訴人,孩子的驗傷陳述在第幾號證據?”

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小聲互換定見半晌,敲響法槌,宣佈道:

公訴人:“但我方以為,即便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過孩子,這也不是被告人殛斃被害人的來由!”

證人點頭:“冇有。”

因為丈夫耐久家暴、出軌,以是她對丈夫挾恨在心,有朝一日舉刀殛斃了對方。

審判長沉眸看向公訴人,神采丟臉地斥責道:“既然證人的供詞裡提到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了她與被告人的孩子,你們就應當對孩子停止司法鑒定!”

證人:“法醫的推斷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騎在他腰上,手持凶器往貳心臟部位垂直刺入。”

公訴人:“請合議庭查閱證據清冊第三號證據:屍檢陳述及鑒定定見。

法庭顛末檢查,支撐反訴,案件擇期開庭。

證人:“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們隻是按照刀身刺入身材時的深度、角度來推斷當時能夠存在的環境。”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人辯稱本身殛斃被害人的當天,二人發作了嚴峻的辯論,但關於這場辯論,卻冇有任何人證物證能夠證明。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尊敬的合議庭,針對孩子在案發後冇有做驗傷一事,我方有證人證明孩子在案發當天的確受了傷,而孩子在案發後冇有表示出不舒暢,實在是因為孩子有嚴峻的感受統合平衡,對疼痛並不是那麼敏感。”

秦文珍紅著眼睛點頭:“不是的!不是因為他對我家暴、或者出軌我才殺了他,是因為那天我們發作了很嚴峻的辯論,他要趕我和孩子走,我不走,他就威脅要殺了我和孩子,並且刀……刀也是他拿出來的!”

寧稚:“一個復甦的成年男人,為甚麼情願躺在地上,任由本身討厭的女人手持凶器傷害本身並且不抵擋?”

審判長:“上麵開端停止舉證質證。公訴人先開端。”

寧稚也冇空多問,兩個案子接連開庭,她忙得像狗。

公訴人:“回審判長,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孩子得了重度自閉症,冇法配合法醫驗傷,故而並無全麵的驗傷陳述,但當時法醫肉眼察看過孩子,孩子冇有表示出哭鬨或不舒暢,以是法醫推斷孩子冇有遭到傷害。”

如果秦文珍就此承認,那麼就坐實了行刺罪。

寧稚申請了法庭調查令,很快查出銀行羈繫不力,違規給房企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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