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_第487章 殺夫案(19)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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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法醫的推斷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騎在他腰上,手持凶器往貳心臟部位垂直刺入。”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尊敬的合議庭,針對孩子在案發後冇有做驗傷一事,我方有證人證明孩子在案發當天的確受了傷,而孩子在案發後冇有表示出不舒暢,實在是因為孩子有嚴峻的感受統合平衡,對疼痛並不是那麼敏感。”

十一月中旬,斷貸案在區法院開庭。

“我想叨教證人,被害人體內有冇有檢測出任何安眠、平靜成分?”

“鑒於案涉職員王書磊為重度自閉症患兒,在案發後冇法由法醫完成驗傷法度,現在合議庭決定,庭審持續,而貧乏王書磊驗傷成果一事,屆時將歸入合議庭評斷內。公訴人、辯白人,另有冇有題目要詢問被告人的?”

寧稚:“我方也冇有了。”

因為丈夫耐久家暴、出軌,以是她對丈夫挾恨在心,有朝一日舉刀殛斃了對方。

寧稚:“叨教證人,被害人躺著,被告人要如何手持凶器刺入他的心臟?”

寧稚:“一個復甦的成年男人,為甚麼情願躺在地上,任由本身討厭的女人手持凶器傷害本身並且不抵擋?”

如果真如被告人所言,案發當天發作了嚴峻的辯論,那麼案發明場和二人身上,不成能一點陳跡都冇有。”

寧稚捏了一把盜汗。

第一場庭審。

寧稚也冇空多問,兩個案子接連開庭,她忙得像狗。

公訴人隨即申請傳喚法醫出庭作證,證明隻要被害人躺著,纔有能夠呈現如許的傷口。

審判長低頭翻閱證據清冊,翻了半晌,昂首看向公訴人席:“公訴人,孩子的驗傷陳述在第幾號證據?”

法庭顛末檢查,支撐反訴,案件擇期開庭。

寧稚看向合議庭:“審判長,被害人身高一米八十三,體重一百七十多斤,而被告人身高一米五五,體重八十多斤,被告人的體格隻要被害人的一半,如此肥大的她,要將高大壯碩的被害人節製在地上,並且騎在他腰上,將凶器精準地刺入他的心臟,想想都不成能。以是我方以為法醫的推斷是不精確的!”

寧稚質詢證人。

公訴人:“我方冇有了。”

公訴人:“回審判長,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孩子得了重度自閉症,冇法配合法醫驗傷,故而並無全麵的驗傷陳述,但當時法醫肉眼察看過孩子,孩子冇有表示出哭鬨或不舒暢,以是法醫推斷孩子冇有遭到傷害。”

公訴人:“但我方以為,即便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過孩子,這也不是被告人殛斃被害人的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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