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_第345章 變更撫養權案(3)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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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稚:“東文,你之前跟著媽媽餬口,高興嗎?”

被告狀師:“拿到了。”

請合議庭看二號證據,這是鄭東文在被被告藏匿前一個月的期中考成績,語數英三科均超越90分,此中數學97分,差3分就滿分了。我申請向黌舍取證孩子比來一次測驗的成績。”

審判長:“同意。法警把證人帶下去。”

鄭東文想了會兒,說:“偶然候高興,偶然候不高興。”

審判長:“法警帶證人上來。”

“有的審判長。”被告狀師看向鄭東文,“東文,你說爸爸讓你打遊戲,是不是奉告過你——隻要功課做完才氣打一會兒?”

被告狀師:“審判長,冇有了。”

審判長看向被告席:“被告,你有冇有孩子比來一次測驗的成績單?”

話冇說完,審判長就道:“反對無效,證人請答覆題目。”

寧稚:“東文,你知Steam遊戲嗎?”

審判長看向被告狀師:“被告和代理人另有冇有新證據、新證人要彌補的?”

寧稚:“我方申請證人鄭東文出庭作證。”

審判長:“被告人和代理人呢?”

鄭東文分開法庭,寧稚發言:

她哭著挨個房間推動去找,都冇找著。

被告狀師:“反對!……”

鄭東文:“因為媽媽不讓我打遊戲,每天都要盯著我做功課,我感覺太累了,並且媽媽不讓我吃蛋糕和炸雞。”

被告:“我冇有班主任的電話……”

法警量好後,向法庭彙報:“審判長,證人的身高為146公分,體重65公斤。”

鄭東文再次被帶到法庭上。

被告看一天狀師。

寧稚扶著她:“有專門的場合安設證人,也有法警陪著孩子,你彆找了,等訊斷下來吧。”

寧稚看向合議庭:“審判長,我想申請為證人測量身高和體重。”

被告狀師:“尊敬的合議庭,本案是關於一個即將進入芳華期的十歲男孩鄭東文的扶養權的變動。起首,鄭東文表示了情願與其父親,也就是本案被告一起餬口的誌願;其次,鄭東文在此之前,跟從被告餬口了十五個月時候,已經適應了當下的餬口節拍、學習環境。最後,鄭東文字年十歲了,很快就會進入芳華期,同為男性的父親,才氣賜與他精確的、合適的指導。被告身為女性,現在並未再婚,家中無成年男性一起餬口,冇法在鄭東文的芳華期賜與精確的指導與幫忙。請合議庭充分考慮以上三點身分。我的發言結束。”

被告狀師:“反對!被告代理人扣問的題目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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