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_第211章 同性戀騙婚案(6)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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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稚話到這裡,俄然想起了甚麼,說:“對了,下午庭審結束後,你開車載我們去隆化接孩子能夠嗎?接到孩子,我們頓時回北京!”

林恒思考著點點頭:“是有這個能夠,但是證據呢?”

寧稚接到方蘭,一起去法院。

統統都說通了。

“代偉找人代持投資了戴思通,並且具有必然決策權,以是他代表戴思通給母校捐贈嘗試樓,而嘗試樓所研發的RISC-V晶片,恰是戴思通的主營停業。”

現在再經曆一次,她痛苦萬分!悔怨!不甘!

寧稚接過,連扯兩張紙巾塞到方蘭手裡。

陳毅猜到了,辯白道:“當時被告生完孩子,情感不穩定,我倆產生了衝突,家裡被砸成那樣,是兩邊爭論中打砸的,並非我為了逼迫被告離家而打砸。”

今早的法庭調查,即是將她與陳毅不堪的婚姻重演一遍,她也被逼著重新走進阿誰千瘡百孔的婚姻一次。

寧稚把方蘭扶起來,抬高聲音:“早晨就能見著孩子了,冇需求跟這類人起牴觸!”

方蘭再也忍不住了,衝動道:“你胡說!我向來冇有拉黑過你,乃至主動發孩子的照片給你!”

但世上冇有轉頭路,她隻能英勇走下去,為了本身,也為了孩子。

方蘭眼神果斷地點頭:“好!隻要能接到孩子,隻要能給孩子治病,甚麼事情我都情願做!”

方蘭哭著站起家。

早上的庭審,在法庭調查環節後結束。

寧稚鎮靜地看向林恒:“你說有冇有能夠是如許?”

寧稚放下吃了一半的雞蛋,拿紙巾擦手,並拿脫手機:“戴思通?哪三個字?”

林恒小聲問寧稚:“如何樣了?”

林恒幫她把箱子拿下來:“我在車裡等你,你結束了,給我打電話,我把車開過來。”

“為甚麼會如許?”

法官翻閱證據目次二的照片,那是當時陳毅打砸完,方蘭用手機拍下的照片。

方蘭也對林恒說“感謝”。

陳毅自訴:“我與翁某為好朋友,照片是在喝醉後開打趣拍的,與翁某並非戀人乾係。我與被告婚後伉儷餬口過少,是因為我身材不好,且春秋大了,性服從降落,擔憂被告嫌棄我,以是製止過伉儷餬口。”

常日之以是堅不成摧,隻因不去細想。

寧稚:“被告帶孩子離家後,被告對母子二人不聞不問,更未曾付出過孩子的扶養費,也從未與被告聯絡過。能夠說,被告從孩子出世到孩子一歲零六個月,從未儘過做父親、做丈夫的任務!如果真如他所言,他對被告另有豪情,為安在長達十八個月的時候裡,從未聯絡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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