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內心俄然升起一種難以表達的非常感受,像有一塊石頭壓在胸口。羅小雪當時而奸刁、時而木納的神采在她麵前去返閒逛,換個角度思慮題目的話,她的推理並不是無懈可擊。羅小雪的供述證明小石頭提出上樓偷東西,他們有入戶盜竊的犯意;小石頭供述了曾實施盜竊,但偷到甚麼東西記不清了,雖前期翻供,但並無公道解釋,而他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失竊究竟印證;三戶失竊的被害人家門上一樣是遭到了技術性開鎖手腕,並且當時羅小雪和小石頭有在該小區四周活動的軌跡;小石頭無事情、無支出,但他卻脫手豪闊,在11月8日當晚入住了笠州一家四星級旅店,並在該旅店的餐廳消耗五百多元;羅小雪口中的三起盜竊得逞,剛好和三起盜竊既遂案件同一天產生。
但在案發中間現場(梓昊小區10幢1單位1201室、1203室、905室)均未提取到羅小雪的指紋、鞋印、DNA等證據,同時林睿想到905室的報案時候和11月8日存在必然的時差,也不能解除彆人作案的懷疑。
詳細到盜竊犯法,認定究竟的證據普通有:(1)被告人對控告犯法的有罪供述、目睹犯法顛末的被害人的陳述或證人的證言、記錄案發顛末的試聽質料等直接證據;(2)被告人對犯法現場的指認,被告人在案發中間現場遺留的指紋、足跡、DNA或被告人作案時留下的踹痕、翻痕等陳跡,被告人作案時利用的犯法東西以及被告人盜取的贓款、贓物等直接證據。
而小石頭隻要在到案後第一份筆錄中承認他和羅小雪坐出租車到梓昊小區裡的高層樓房實施盜竊,他自行到坐電梯到十樓,羅小雪去了幾樓他不清楚。他到了十樓以後,先拍門,肯定內裡冇有人就用隨身照顧的****停止開鎖,之掉隊去盜竊,偷到哪些東西記不得了。下樓後看到羅小雪在等他,以後兩人各自分開。但在而後的多次供述中,小石頭都否定了他到梓昊小區實施盜竊,宣稱他和羅小雪到梓昊小區找朋友玩,但朋友剛巧不在家,兩小我就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