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每小我都作了對本身而言的最優挑選,為甚麼這還是一個窘境?答案之一是“總收益”降落了。把兩小我的服刑年紀之和相加,你會發明這並非是這兩人個人的最好挑選,因為從總刑期來看,共同合作的總刑期1年要優於共同叛變的總刑期4年。信賴你已經發明在這裡服刑年份的絕對大小並不首要,首要的是它的相對大小。如果刑期的相對大小不作竄改,叛變還是“上風戰略”,那麼終究兩邊還是會挑選叛變。
窘境的彆的一層意義是,如果我們答應犯人事前相同協商,或是把兩人放在同一間屋子裡讓他們一起答覆,或是讓一小我先聽到另一小我的答覆,這會竄改終究的成果嗎?答案是否定的,在囚徒窘境中人們冇法通過相同來達成個人最優,因為這與信賴無關——不管你有多大的信心以為對方會挑選甚麼,你挑選叛變總能獲得更多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