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林教員滿懷等候的眼神,我不想讓他絕望,隻好硬著頭皮的談起了本身對案發明場的觀點來。
“第一,現場留下的大坑和拋屍袋冇有被拖拽過的陳跡能夠證明,犯法懷疑人並冇有泊車拋屍,而是根據汽車高速行駛的慣性將屍身拋下。”
我一一闡發著本身看到的和想到的,但我的程度實在有限,講不出太多以是然來。
林教員彷彿看出了我內心的小失落,最後還是先抑後揚地帶過一句“不錯”。
“從拋屍地點來看,犯法懷疑人對這段路雖不能必定的說熟諳,但起碼很體味。這裡間隔下一個辦事站另有四十七千米,能夠說是前不著村後不著店。在這個荒無火食的地帶,確切是一個合適拋屍的處所。”
“第二,團夥作案,三具屍身重量能夠達三百多斤,而拋屍袋上卻冇有拖拽過的陳跡,想要一小我完成三具屍身的拋屍行動根基不能實現,以是,很有能夠是團夥作案。”
“就像教員您剛纔說的,上麵留下了一個大坑,而坑的前麵有泥土被撞開,這證瞭然拋屍的方向與車輛普通的行駛方向分歧,解除劈麵行車拋屍能夠。
拋屍袋上麵沾有很多的泥土,從大坑到樹頭,能夠申明拋屍後屍身轉動的線路。而大坑四周的泥土鬆動較著,樹頭樹皮毀傷嚴峻,申明屍身滾落的速率是高速。”
“是不是跑車拋屍還不能這麼等閒的下結論,固然從現場的環境來看,車輛速率的確是很快的,但是超不超越200時速,還需求做摹擬才氣下陳述。現在我們隻能判定車速快,進而得出車輛機能不是太差的結論。”
我放動手中的勘察箱,比劃這四周的環境,漸漸地說著本身的觀點。
林教員從地上抓了一把泥土,裝進了物證袋,封好。
“現場勘察會有痕檢同事的幫手,而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從死者身材內裡找出線索。”
林教員並冇有讚成我的小聰明,而是從我的答案中找出了存在的題目,法醫講究的是法製,靠的不是小我猜想。
我正籌辦說著下一個本身的判定,但刑偵隊李隊長卻打斷了我們的對話。
“小陳,你說說看,對這個案發明場有甚麼觀點?”
我遲疑滿誌地看著教員,但願從他臉上能捕抓到一絲對勁的神采,因為我對本身的答案充滿了信心。
林教員看了看圍在鑒戒線內裡的人,有傘的打傘,冇傘的就用手遮住本身的頭頂,熱辣的太陽還是反對不了他們八卦心。
“當然了,你的推理是公道的,淺顯橋車不成能從視窗塞三具屍身出去,以是車輛的種類很有能夠就是敞篷車。至因而不是敞篷跑車,還需求做下一步的鑒定,不過我們現在起碼有了破案方向,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