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男女_第16章 換偶之後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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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問我本身是否會參與換偶活動,答案是清楚而否定的,我的決定並非是因為保守或把性當作資本、福利,而是我小我的代價取向是與所愛的人保持悠長穩定的密切乾係需求有相互之間的愛和尊敬做根本,而性是朋友乾係中密切、采取、支出、分享的綜合表達。比擬尋求換偶的性刺激所帶來的感官歡愉,我小我更喜好彼其間的摸索與歡愉。一方麵我但願能在朋友麵前保持好的狀況,做貳心中獨一無二的愛人,另一方麵我不接管與其他女性分享朋友的身材,因為性與愛是互動的,放率性機遇即是放棄愛的承諾與任務。哦,或者簡樸點說,我無私,我獨裁,我陳腐,我和老公都以為現在的餬口體例是最好的,最合適我們的,並且我們都很高興。

因為呈現了辯論和不高興,以是兩家減少了來往,也不再發起換偶,但是樂凱感到本身一天比一天思念和馬麗在一起的感受,不但僅是性,另有她的眼神和味道,她的笑容和聲音。固然馬麗並不想和周川分離,但是明顯她也有些動心,隻是考慮仳離重組會很難堪,再者珍妮的孩子那麼小,大人之間的糾葛傷害孩子太殘暴,而珍妮也絕對不會同意和樂凱分離。

但對彆人是否參與換偶,我的建議是儘量回到社會倫理和文明所采取的根基範圍,更不要試圖冒險違法,法律的進步需求時候,在時候未到的時候小我的捐軀大於收成――那值得麼?但如果有人非常誇大本身的權力,並且朋友也欣然采取,旁人也真的不好過分倔強地乾與,法律也更加鞭長莫及。

你覺得你能掌控這天下?實在能夠隻是被掌控。你以為你做了決定就能承擔結果?但結果常常超出你的想像。

聚眾淫亂罪是指堆積世人停止個人淫亂活動的行動,詳細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非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停止其他淫亂活動。並且,參與者必須是誌願的。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地痞罪,1997年刑法訂正的時候,地痞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迫猥褻、欺侮婦女罪、挑釁惹事罪和聚眾打鬥罪五個小罪名。此中,聚眾淫亂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301條:聚眾停止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插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性學專家李銀河博士以為,聚眾淫亂罪本來被列在“地痞罪”中,地痞罪被打消後,這一罪名卻儲存下來,被列在刑法其他欄目中。目前,這一罪名在社會實際中已很少合用,是以建議打消。以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和鬆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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