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鹿特丹法則》的綜述,在本書媒介部分已經闡述。顛末對《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的研討能夠發明,新法則對海運履約方的規定是散見於各個章節中,據統計,約有十一章,二十七條觸及海運履約方,這些內容的規定普通是總括性的,又因為海運履約方詳細形狀的分歧會在相乾內容的合用上有所辨彆。本書將海運履約方的內容重新法則中抽絲剝繭,從一個法律軌製體係的角度去切磋海運履約方。第一,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觀點、主體職位等;第二,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權力;第三,闡述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四,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五,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司法法度。在切磋每一章節時,筆者將海運履約方對我國和東盟海運立法停止了比較研討,闡發影響,會商鑒戒的能夠,終究瞻仰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軌製體係。綜合全書,筆者以為在一其中間(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兩個根基點(以海上履約方、港口履約方為主)、一條主線(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和一條副線(對中國與東盟海運立法的影響)的根本上,能夠得出以下結論。
至於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的詳細內容在本書的詳細章節中停止了詳細闡述,為了製止《鹿特丹法則》對海運履約方法則規定的遺憾,筆者建議在今後《海商法》訂正中能夠專門用一章的內容來從主體、職位、權力、任務、任務、司法法度等方麵停止詳確的、全麵的、體係化的標準,有些和承運人不異的權力、任務、任務等內容能夠在這一章裡一筆帶過,對某些海運履約方分歧詳細形狀所特有的權力、任務、任務等能夠停止發掘,儘量窮儘對其的規定,在《海事訴訟特彆法度法》中對關於海運履約方訴訟的統領權等內容停止詳細的規定。目前,做好充分的籌辦事情、遍及鼓吹和研討《鹿特丹法則》的新內容、做大做強航運企業、推行電子商務,大力生長電子運輸記錄、點竄《海商法》是針對我國航運業引入《鹿特丹法則》潛伏停滯的處理途徑。王威:“我國航運業引入《鹿特丹法則》的停滯及其處理途徑挑選――以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為例”,載《社會科學家》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