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展了承運人的適航任務期間
3.明白了可讓渡運輸單證或可讓渡電子運輸記錄的內涵
承運人任務根本的規定,在海上貨色運輸法律中始終處於核心腸位,是船貨兩邊最為存眷的條目。與現存法律軌製比較,《鹿特丹法則》首要有以下竄改:
(七)運輸條約無效條目
(六)托運人的任務和任務
《鹿特丹法則》在性子上根基相沿了《漢堡法則》的承運人歸責原則,采納除火警以外的完整不對任務原則,仍然打消了《海牙法則》、《海牙—維斯比法則》以及很多國度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帆海不對免責”(即駕駛、辦理船舶不對免責),儲存了火警免責事項。《漢堡法則》除了火警免責事項以外,打消了全數的免責事項的規定;《海牙法則》和《海牙—維斯比法則》則規定了包含火警、帆海等在內的多項免責事項;《鹿特丹法則》即打消帆海不對免責、儲存火警免責事項,又對《海牙法則》、《海牙—維斯比法則》規定的其他15項免責事項停止了接收、整合,彌補了某些新免責事項,如承運人製止或試圖製止對環境形成風險的公道辦法等免責。這也反應出了承運人庇護陸地環境潔淨的任務,指導承運人主動庇護陸地的代價趨勢。
《海牙法則》規定承運人的任務根本是不完整不對任務製,它一方麵規定承運人必須對本身的不對賣力,另一方麵又規定了承運人對飛行不對及管船不對的免責條目。而《漢堡法則》肯定了推定不對與舉證任務相連絡的完整不對任務製。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色期間產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製止變亂的產生及厥結果采納了統統能夠的辦法,不然便推定:喪失係由承運人的不對所形成,承運人答允擔補償任務,很較著,《漢堡法則》較《海牙法則》擴大了承運人的任務。《漢堡法則》第4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對貨色的任務期間包含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色在承運人掌管的全數期間。”即承運人的任務期間從承運人領受貨色時起到托付貨色時止。與海牙法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比擬,其任務期間擴大到“港到港”。處理了貨色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冇有人賣力的時候,較著地耽誤了承運人的任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