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誌鵬:“《鹿特丹法則》的中國態度”,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2期。;凱特・蘭納的《〈鹿特丹法則〉的構建》一文詳確地闡述了包含海運履約方在內的新法則的創新之處,並主動地切磋了新法則見效後能夠帶來的一些嚴峻竄改
鑒於我國目前所處的國際情勢以及我國大力庇護石油通道馬六甲海峽的國策,我國大力生長與東盟的乾係,此中,標記**件就是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在貿易區的建成。中國和東盟之間的大量收支口商品關稅為零或實施低關稅,貿易的激增必定會動員交通運輸的生長,中國和東盟之間特彆的地理環境必定使海運的首要性凸顯出來。本書在構建《鹿特丹法則》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體係以外,對該軌製體係能夠對中國和東盟的海運立法的影響停止了比較研討,以期為中國生長與東盟的交通,庇護航路安然供應必然的實際根據。
《鹿特丹法則》作為國際社會尋求代替三大海上國際貨色運輸條約的法律檔案,有著它本身的先進性,表示在:它均衡了承托之間的好處;儘力尋求與之前三大海上國際貨色運輸條約的同一;適應了海上貨色運輸體例的新竄改和新生長;極力減少和其他有關貨色運輸條約的法律牴觸,促進國際貿易和海上航運的生長。此中,《鹿特丹法則》全麵衝破了條約的相對性,如同《漢堡法則》設置實際承運人任務主體一樣,重新創設了一種新型的任務主體――海運履約方,並明白規定了海運履約方在實施承運人任務時享有條約規定的承運人的權力、承擔承運人的任務、任務等。條約中很多條目的內容都觸及了這一新的任務主體,條約也規定了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但是在《鹿特丹法則》中,這些規定是散見於分歧的章節中,有的規定比較詳細,具有較強的可操縱性,有的規定則比較籠統,需求停止研討闡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