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仳離體例是官府強迫性的,稱為“義絕”。東漢時《白虎通德論》曾對初期的義絕環境做了申明:“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後代義絕的範圍有所擴大,仳離案例中常見的“義絕”景象有丈夫毆打老婆父母、丈夫姦非(強姦罪或通姦罪)、丈夫賣妻、丈夫在與老婆久彆期間重婚。彆的,家庭暴力也被歸入了“義絕”的範圍。義絕仳離在當代並未幾見。明清期間,即便有義絕景象產生,但隻要伉儷兩邊還情願連結婚姻乾係,官府也不會強迫仳離。
與先秦當局強迫相親的體例分歧,漢朝當局是用稅收槓桿來鼓勵結婚。漢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朝的“算”是當局征稅時的一個計數單位,1算為120錢。也就是說,如果女子15歲了還不嫁人,要更加征稅,最高加征5倍,一向征到你30歲。如果30歲還嫁不出去,當局就“棄療”了。那漢朝男女的普通結婚春秋是多少呢?按照學者楊樹達的《漢朝婚喪禮俗考》記錄,漢朝遍及的結婚春秋是男人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也就是說,明天的高中男生和初中女生,穿越回漢朝就是遍及的結婚群體。
我們來重點說說當代“客觀上的結婚難”――煩瑣的法度。早在先秦期間的《禮記》中,就規定了婚禮法度的六個步調,稱為婚姻六禮,這六禮彆離是: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我們詳細說說這六個步調。
先秦期間,對男女的最晚結婚春秋有規定。比如《禮記》就規定:“男三十、女二十而無夫家者,皆過期不嫁娶者,媒氏會而合之。”意義是說:男人到了30歲、女子到了20歲的,如果還不結婚,當局就要用強迫力幫你結婚,普通是派一個官方媒人給你強迫先容工具,必須去見。是以,兩千多年前的中國竟然另有強迫相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