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士作訓條令》歸納兵士作戰和練習中呈現的各種環境,並將之一一列舉。《兵士外務條令》則存眷兵士平常餬口,對軍容軍儀、餬口風格、上下級乾係、與百姓乾係等停止申明。這兩部條令首要誇大兵士該當何為麼,並且如何去做,而《暫行軍紀條令》則規定不該當何為麼,一旦兵士做了不該當作的,會遭到甚麼樣的針對性懲罰。實際上李誠中所謂的“軍紀條令”就是軍法條令,隻是躲避了“軍法”這個字眼罷了。
李誠中想要製定一部軍法,從規章軌製上標準前營兵士的行動舉止和作戰獎懲,但這個期間已經有了通行的軍法,即十七禁五十四斬,目前盧龍軍實施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斬。私行更定軍法是一種大罪,以是李誠中是不能碰這條紅線的。思來想去,他決定製定一部前營兵士通行條令,決計躲避開“軍法”這一觀點,以偷梁換柱的體例在軍中實施新的軍法。
《總則》是對兵士行動的原則性束縛,在《兵士通行條令》中居於第一履行順位,即統統發令都要遵循或者以不衝突《總則》為製定的根本,一旦呈現衝突,便以《總則》為準。
光彩三年三月月朔,《平州軍前營兵士暫行軍紀條令》正式實施。
同日,三大條令歸併,《平州軍前營兵士通行條令》完成,並在前營正式實施。
光彩二年十仲春三日,《平州軍前營兵士外務條令》開端在白狼山軍寨推行。因為軍寨中冇有充足的紙張書絹,這部條令統共隻謄寫了六本,批示使李誠中一本,甲都、乙都、丙都的薑苗、張興重、周砍刀等三個都頭各一本,王大郎和趙大共用一本,另有一本備存在馮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