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以是不肯相沿十七禁五十四斬,是因為李誠中以為這類軍法完整分歧實際。這部軍法包含悖軍、慢軍、懈軍、構軍、輕軍、欺軍、淫軍、謗軍、奸軍、盜軍、探軍、背軍、狠軍、亂軍、詐軍、弊軍、誤軍等十七條禁律,並對禁律所包含的聞鼓不進、呼名不該、夜傳刁鬥、多出牢騷、揚聲笑語、旗號凋弊、謊言詭語等五十四種行動履行“犯者斬之”的懲罰行動。
兩報酬此爭辯半天,誰也冇法壓服誰,最後李誠中隻能無法的奉告馮道,如果動輒將違紀兵士正法或致殘,那麼他部下將無兵可用。這也是這個期間的通例,馮道聽完後沉默很久,便不再對峙。
起首,軍法中所規定的事項混合不清,有些非常籠統、有些又非常詳細,有的過於慨括,有的又失於末節,丟失訛奪之處甚多,冇法有效的對兵士行動停止完整的束縛。
除了《兵士通行條令》外,李誠中還籌算製定《軍官通行條令》,對軍官的行動也停止標準。隻不過他現在就那麼點兵,軍官也未幾,並且夥長如許的軍官實在真要算起來並不是軍官,這項條令的製定也就並不火急。
李誠中想要製定一部軍法,從規章軌製上標準前營兵士的行動舉止和作戰獎懲,但這個期間已經有了通行的軍法,即十七禁五十四斬,目前盧龍軍實施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斬。私行更定軍法是一種大罪,以是李誠中是不能碰這條紅線的。思來想去,他決定製定一部前營兵士通行條令,決計躲避開“軍法”這一觀點,以偷梁換柱的體例在軍中實施新的軍法。
馮道還對條令中的懲罰體例提出貳言,他以為懲罰太輕了,並且這些懲罰體例中竟然冇有黥麵、宮刑、斷肢等威懾性強的律令,倒黴於軍隊養成森嚴的軍紀。李誠中則以為,森嚴軍紀的養成並不在於懲罰的力度,而在於讓兵士明白的曉得,做了甚麼事情會承擔甚麼樣的結果,隻要所承擔的結果遠高於所獲得的好處,那麼這類規定就會有效。同時,讓兵士常常性的體味到軍法無處不在的嚴肅,比直接將違法兵士正法的揭示性結果遠遠要強,在履行的時候也要輕易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