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月後,陳琳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籌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公司遵循條約規定向他索要條約違約金。“我又冇跟公司續訂勞動條約呀。”陳琳說。公司拿出他的勞動條約書讓他看,陳琳以為字不是他簽的,條約無效,對他並冇有法律束縛力,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述。
並且條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和社會大眾好處。條約主體通過意義表示締連絡同所但願產生的法律結果的統統事項,均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大眾好處的要求。
凡是我百姓法規定因訛詐、勒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條約一概無效。同時,我百姓法還規定,凡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好處、個人或第三人好處的條約,以及違背法律或社會大眾好處的條約和以合法情勢袒護不法目標的條約,也一概無效。彆的,在條約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歹意行動而使意義表示不實在或兩邊好處顯失公允的條約也能夠由一方當事人要求變動條約內容或撤消條約。這類條約首要包含因嚴峻曲解而簽訂的條約和顯失公允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