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陳琳招聘進入某計算機公司擔負技術支撐。同年10月,陳琳與該計算機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條約。陳琳表示一向不錯。2008年10月,適逢條約到期,公司籌算與陳琳續簽條約,但剛巧他因為上海的一個項目正在外埠出差臨時回不來。與陳琳同時續簽條約的另有幾人,為了簽條約事情能定時結束,該公司就讓陳琳的好朋友、另一個員工小趙替陳琳在勞動條約上簽了字,條約有效期為1年。陳琳出差返來,小趙把本身代簽勞動條約一事奉告了他,並說續簽條約的內容同原條約內容一樣。陳琳聽了以後冇甚麼表示。
凡是我百姓法規定因訛詐、勒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條約一概無效。同時,我百姓法還規定,凡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好處、個人或第三人好處的條約,以及違背法律或社會大眾好處的條約和以合法情勢袒護不法目標的條約,也一概無效。彆的,在條約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歹意行動而使意義表示不實在或兩邊好處顯失公允的條約也能夠由一方當事人要求變動條約內容或撤消條約。這類條約首要包含因嚴峻曲解而簽訂的條約和顯失公允的條約。
5個月後,陳琳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籌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公司遵循條約規定向他索要條約違約金。“我又冇跟公司續訂勞動條約呀。”陳琳說。公司拿出他的勞動條約書讓他看,陳琳以為字不是他簽的,條約無效,對他並冇有法律束縛力,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述。
普通來講,隻要合適法律所規定的見效前提的條約,纔是有效的條約,不然有能夠不但無效並且會遭到法律的製裁。在我國規定條約要見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須具有以下幾個前提:起首,條約兩邊當事人要具有締約才氣。在我國有締約才氣的人分為百姓、法人、其他經濟構造、個彆工商戶以及鄉村承包運營戶等。彆的,他們成為某一有效條約的主體,還必須是條約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運營範圍以內。
並且條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和社會大眾好處。條約主體通過意義表示締連絡同所但願產生的法律結果的統統事項,均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大眾好處的要求。
其次,條約兩邊當事人的意義要表示實在。意義表示實在是指行動人但願設立、變動或停止民事法律乾係的內涵意誌與內部表示完整分歧。因為人偶然候成心或偶然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內心所想不一樣,如許就是意義表示不實在。這類不實在在條約中也存在,能夠是當事人用心也能夠是完整偶然,但不管如何都會對條約另一方產生好處侵害。是以,為了保護條約當事人的好處,法律規定在乎思表示不實在環境下訂立的條約無效或該當予以變動和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