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章程該當包含以下內容:①公司稱呼、居處、運營範圍和註冊本錢。
第五十四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軌製,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出入和經濟活動停止監督。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買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以下環境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度有關主管部分批準後,能夠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分:(一)減少公司本錢而刊出股分;(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歸併;(三)法律、行政法規答應的其他環境。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六十一條:因公司閉幕而清理,清理組在清理公司財產、體例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明公司財產不敷以了債債務時,該噹噹即向群眾法院申請宣佈停業。公司經群眾法院裁定宣佈停業後,清理組該當將清理事件移交給群眾法院。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九章 財務管帳軌製與利潤分派第四十四條:公司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務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管帳軌製。
第六十七條:公司遵循證券辦理部分指定的報刊和場合以公告情勢向股東告訴有關事項。
普通章程一經見效,該當具有束縛力並且其內容該當保持相對穩定。如果要變動章程內容,該當顛末法定法度。普通來講,股分有限公司點竄章程,要由列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的2/3以上通過方可。而有限任務公司點竄章程也應經股東大會代表2/3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並且,任何公司章程變動,須經該公司地點統領區的工商行政機構停止變動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公司清理結束後,清理組該當製作清理陳述,連同清理期內出入報表和財務賬簿,經註冊管帳師考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構造確認。清理組該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構造確認清理陳述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構造,申請刊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停止。
第三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在利用權柄時,該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豐富施職務,保護公司好處,不得操縱在公司的職位和權柄為本身謀私利。
公司運營刻日: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該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集會記錄,由列席集會的董事署名。集會記錄該當與列席股東的署名冊及代理列席的拜托書一併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