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_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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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能夠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詳細體例由國務院規定。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能夠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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