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假藥、劣藥的懲罰告訴,必須載明藥品查驗機構的質量查驗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景象除外。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背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
第八十五條
(二)對分歧適法定前提的單位發給《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的;
第九十六條
第八十條
第九十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由其下級構造或者監察構造責令改正,有違法支出的予以充公;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第八十八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然性評價研討機構、藥物臨床實驗機構未遵循規定實施《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藥物非臨床研討質量辦理標準、藥物臨床實驗質量辦理標準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和藥物臨床實驗機構的資格。
違背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代價辦理的規定的,遵循《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的規定懲罰。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八十二條
對出產者專門用於出產假藥、劣藥的原輔質料、包裝質料、出產設備,予以充公。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收受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衛生行政部分或者本單位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對違法行動情節嚴峻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分撤消其執業證書;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