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者以告白、產品申明、什物樣品或者其他體例表白商品或者辦事的質量狀況的,該當包管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的現本色量與表白的質量狀況符合。
運營者不得以格局條目、告訴、聲明、店堂佈告等體例,作出解除或者限定消耗者權力、減輕或者免除運營者任務、減輕消耗者任務等抵消耗者不公允、不公道的規定,不得操縱格局條目並藉助技術手腕強迫買賣。
第二十六條運營者在運營活動中利用格局條目的,該當以明顯體例提請消耗者重視商品或者辦事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用度、實施刻日和體例、安然重視事項微風險警示、售後辦事、民事任務等與消耗者有嚴峻短長乾係的內容,並遵循消耗者的要求予以申明。
第二十一條運營者該當標明其實在稱呼和標記。
第五條國度庇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度采納辦法,保障消耗者依法利用權力,保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國度倡導文明、安康、節儉資本和庇護環境的消耗體例,反對華侈。
《中華群眾共和國消耗者權益庇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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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運營者該當聽打消耗者對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的定見,接管消耗者的監督。
運營者供應的矯捷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潢裝修等辦事,消耗者自接管商品或者辦事之日起六個月內發明瑕疵,產生爭議的,由運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任務。
賓館、闤闠、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運營場合的運營者,該當抵消耗者儘到安然保障任務。
第十一條消耗者因采辦、利用商品或者接管辦事遭到人身、財產侵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力。
消耗者該當儘力把握所需商品或者辦事的知識和利用技術,精確利用商品,進步自我庇護認識。
第二十七條運營者不得抵消耗者停止欺侮、誹謗,不得搜尋消耗者的身材及其照顧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耗者的人身自在。
第二條消耗者為餬口消耗需求采辦、利用商品或者接管辦事,其權益受本法庇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庇護。
第十四條消耗者在采辦、利用商品和接管辦事時,享有品德莊嚴、民族民風風俗獲得尊敬的權力,享有小我資訊依法獲得庇護的權力。
格局條目、告訴、聲明、店堂佈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