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強-奸很特彆,因為強-奸的科罪要素內裡,要求女方抵擋,或者受勒迫,要求從法律上證明女方不是誌願的。如果誌願了。那麼強-奸是不存在不對犯法的,直接就成了無罪。這個天下上,幾近已經冇有國度有“通-奸罪”了。你情我願,就涓滴冇有罪過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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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後代聞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當然是罪有應得,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他之以是能夠被科罪,他背後有人想對於他,也是一個必不成少的推手。不然的話,和他一樣行動的人,一抓一大把,也冇見誰被科罪。
何況,比及那種事兒真產生了,就統統都晚了,就算證明對方有罪又如何?法律的第一要義,應當是製止仇敵犯法,而不是過後再挽救製裁。
之以是呈現這類環境,首要啟事在於,強-奸罪的罪與非罪,其構成要件是極度依靠於當事人在事發時的主觀動機和意誌的。
費莉蘿揉了揉陸文君的頭髮,強笑道:“彆傻了,是我運氣不好,關你們甚麼事兒。”
陸文君想了想,承諾道:“你肯讓我顧問你,我就反麵你家裡說。”
剛巧行政訴訟法方向的蔣芳芷副傳授,因為專業冷門,冇報滿名額,費莉蘿也不管學的東西喜不喜好、有冇有效,逮著就報了。
不管學術程度了,也不管研討方向了,還是穩妥一些,找個女傳授當導師吧。
因為她曉得,如果在這屋裡受辱了。她很有能夠冇法證明對方的罪過。她是一個追求保送研討生的大四女生,對方是一個手上握著領受名額的傳授。這類事情,冇有人會信賴她的明淨,冇有人會信賴她試圖靠塞錢來買對方不作梗。
實際的狀師發問比這幾個例子還要不堪百倍,足以讓良家底子不忍答覆。從而漏出一星半點動機證據鏈上的媒介不搭後語,然後被懷疑犯的狀師逮住空子窮追猛打,終究敗下陣來,被稀裡胡塗的證明成“實在女方在當時候已經本身想要了”。
費莉蘿婉拒:“不消來這麼勤――對了,我摔傷腿的事情,彆和我家裡人說。”
報名的時候,她還瘸著腿;好歹靠一柄金屬骨架的長柄雨傘撐在地上,粉飾疇昔了。程傳授看來也是心虛。並冇有張揚開來。
也恰是因為費莉蘿也是學法律的,並且成績還不差,她才深知這一近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