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無一罪_第二十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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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1978年8月的某日夜晚,雲開市班知縣班力村村民李霞去村北沙河堤上抓知了未回。後經公安構造調查,確認該女被害並被拋屍入河。在排查中,李亮因當晚也在案發明場四周抓過知了而被公安構造帶走,並因涉嫌用心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份李亮被批準拘繫。李亮一案在班知縣群眾法院開庭,李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職員有刑訊逼供懷疑。固然其辯白狀師也提出李亮用心殺人證據不敷、應判無罪的辯白定見,班知縣群眾法院仍然以用心殺人罪,一審判處李亮極刑,剝奪政治權力畢生。宣判後,李亮家眷對訊斷不平,向雲開市中級群眾法院提起上訴。但雲開中級群眾法院審理後,保持了一審訊斷,李亮秋後被履行了極刑。但是在過了一年以後,有另一起殺人案件的犯法懷疑人承認,李霞是被其所殺。

“啊,肖院長啊,您好,您老比來身材如何樣,好久冇見到您白叟家了”

陳強,男,32歲,1米82,黑龍江籍人,無業遊民……

“現在,法庭宣判,全部起立。

五天後,陳強看管所羈押期滿,轉入雲開城南監獄收押。

“喂,齊院長麼,我是肖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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