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勢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灌音、錄相、翻錄、翻拍等體例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力;
第十六條百姓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事情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有權在其停業範圍內優先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答應第三人以與單位利用的不異體例利用該作品。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說話筆墨轉換成另一種說話筆墨的權力;
摺疊第二章
(十四)改編權,即改行動品,創作出具有首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力;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將作品牢固在載體上的權力;
未與中國簽訂和談或者共同插手國際條約的國度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國插手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庇護。
第十條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七條□□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主管天下的著作權辦理事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的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區的著作權辦理事情。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力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含: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點竄權、庇護作品完整權的庇護期不受限定。
第二十一條百姓的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的庇護期為作者畢生及其滅亡後五十年,停止於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於最後滅亡的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口述作品;
(八)展覽權,即公開擺設美術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百姓的,百姓滅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在本法規定的庇護期內,遵循擔當法的規定轉移。
(五)拍照作品;
(七)工程設想圖、產品設想圖、輿圖、示企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