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後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雲:“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奠則從;■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讚獻。元日、冬至,奏天下吉祥,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規諷不對,侍從參謀。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諫諍得失,侍從讚相。武後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管四方之書。武則天接管了這個定見,鑄銅匭四個,塗以四方色彩,擺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邊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密天文或奧妙謀反者投之。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報酬使者,辦理四方銅匭;又派禦史中丞、侍禦史各1報酬理匭使。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規複古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報酬知匭使。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擺佈,分判費事,監察弘文館抄錄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製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禦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製敕有不成,遂於黃敕後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聖旨,應當把本身的定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聖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以是勇於發此大言,就是因為軌製規定給事中有權在以為分歧適的詔敕上“塗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規,退而裁之”的意義一樣。《新唐書·百官誌》說,給事中可“與禦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能夠構成“三司”,超出法律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類軌製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誌》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待中而更焉。”這類軌製稱為“過官”。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禦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結束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製止保密,上言減少與聞奧妙的職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以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規複貞觀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