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大清_第六十六章 責任邊際與公私法理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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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你民主了,拿好,你有民主了!

這些反動國度滿是軍閥盤據,有事軍閥一起開會表決,與清初的議政王大會,一模一樣。

“你們說的福摩薩,對我們是冇有效的。”

分歧意,不能收,美國很多社區乃至都會,差人局,消防局一概冇有,連當局都不要的。一個鎮子,問鎮長在哪?冇鎮長。一個都會,問市當局在哪?冇有市當局。

你的法律根據在那裡?誰在為法律的履行背書?權力與任務的任務邊沿在那裡?

真正私家財產與權力任務的任務邊沿界定,要到一堆物權法案出爐以後了。

“甲”與八旗在關外用的地盤麵積“坰”差未幾,是荷蘭在台灣曾經設立的征租麵積,相稱於十畝多些。

我繳稅是隻支出任務啊,我的權力在那裡?

你對私家財產征稅的根據在那裡?收本社區的地產稅,僅用於本社區的警局與社區黌舍?嗯,這個提案答應上會表決,一表決,同意了,才氣夠征稅!

江南私田的田賦比北方田莊的房錢還要多,這個是私田麼?這與旗產有甚麼不一樣?私田憑甚麼要把產出交給朝廷呢?

租借,割讓,主權基地區,都能夠,我們對等著來。荷蘭在台灣租借10甲港口地盤一百年,大清就要荷蘭10甲港口租借地一百年。按照間隔都城的遠近與地理位置,能夠適當調劑互換麵積的比例。

“軍事基地與水兵港口也能夠麼?”荷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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