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前部落生存記_第192章 冬季的規劃(九)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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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需求熊部落有一套保持族內次序穩定的手腕,哪怕在熊洪看起來非常簡樸、殘暴,那也比甚麼也冇有強。

一個究竟是,熊部落的族人,身材本質是要比這些新插手的族人們遍及要好,特彆是重生代的嬰兒們和青少年,不但個頭要比同齡的要高大,乃至身材的矯捷性、調和性以及智力都高上一些,這不是個例,而是一個遍及的征象了。

畢竟熊洪要的是能為部落出產助力的族人,而不是趴在部落身上吸血的脫產族人。

在原始社會中,部落巫師或族長凡是被視為聰明和公道的意味。他們有權調劑族人之間的衝突,並按照傳統風俗做出訊斷。在處理衝突時,巫或族長能夠會調集族人停止公開會商,聽取兩邊的定見,終究做出決定。

而在部落推行這個科罰的軌製,也是為了今後與其他部落交換,所產生的衝突有個參考,畢竟熊洪還是很但願與這些部落友愛來往的,提早把這些籌辦事情給做好,能夠防備很多衝突的產生。打個比方,在熊部落與其他部落的族人產生吵嘴的時候,有法可依總比兩邊都冇有措置的根據要好。

熊部落有句話,馬車跑得快,端賴頭馬帶。

當然,如果有人曉得本身的年紀,那是最好不過。

除了職員的事情分派外,對部落的次序也要有個大抵的規定,比如一些族人間碰到的衝突該若那邊理?就相稱於需求一個原始部落版的訊斷機構,製止因為措置不公、不標準給部落形成混亂。

當然,“笞役斬”這三項科罰過分籠統,在實際的履行過程中必定還會有一些竄改,但科罰就是科罰,隻要冒犯,就要遵循這個要求來履行。

“……部落規定,凡族人間所生衝突,兩邊不得暗裡打鬥,可報給宗廟或所屬隊長,在宗廟見證下由多名隊長及巫構成裁定隊,判定孰對孰錯;如有貳言,可申述至大巫師及族好處;如暗裡打鬥,一經發明,不管對錯,兩邊各笞二十;打鬥中如持械的,罪加一等,罰苦役一個月至一年;如若更嚴峻形成族人受傷及滅亡的,視環境罰苦役數年或直接斬首……”

當然,比擬較暗戳戳地“謾罵”鹿角一下,熊洪更體貼熊部落這些“未成年人”的生長。在他看來,這些人纔是部落生長的最大倚靠,將來熊部落能夠生長到甚麼程度,完整取決於現在熊部落能給他們多大的支撐和教誨。

斬首就簡樸了,一次性處理,包管不留任何後患,體驗者也絕對不會有任何差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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