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條約的內容由當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條目: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四)質量;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依法建立的條約,受法律庇護。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二)受要約人有來由以為要約是不成撤消的,並已經為實施條約作了籌辦事情。
第十六條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見效。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七)違約任務;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稱呼或者姓名和居處;
(一)內容詳細肯定;
第十四條要約是但願和彆人訂立條約的意義表示,該意義表示該當合適以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