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實施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動導致不能實現條約目標;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條約過程中知悉的貿易奧妙,不管條約是否建立,不得泄漏或者不副本天時用。泄漏或者不副本天時用該貿易奧妙給對方形成喪失的,該當承擔侵害補償任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消弭條約該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遵循其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誌願訂立條約的權力,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不法乾預。
第七十條債務人分立、歸併或者變動居處冇有告訴債務人,導致實施債務產生困難的,債務人能夠中斷實施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三)有其他違背誠堅信譽原則的行動。
第五十五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撤消權毀滅:
第一百零一條有以下景象之一,難以實施債務的,債務人能夠將標的物提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讓渡權力或者轉移任務該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遵循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第二十三章居間條約
(二)價款或者酬謝不明白的,遵循訂立條約時實施地的市場代價實施;依法該當履行當局訂價或者當局指導價的,遵循規定實施。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條約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前後實施挨次,先實施一方未實施的,後實施一方有權回絕實在施要求。先實施一方實施債務分歧適商定的,後實施一方有權回絕其呼應的實施要求。
第五章條約的變動和讓渡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條約,該當具有呼應的民事權力才氣和民事行動才氣。
第四十一條對格局條目的瞭解產生爭議的,該當按凡是瞭解予以解釋。對格局條目有兩種以上解釋的,該當作出倒黴於供應格局條目一方的解釋。格局條目和非格條式款不分歧的,該當采取非格局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