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不法不消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奸邪盜賊者極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另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成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蹠可托,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蹠乎?勢不能為奸,雖蹠可托也;勢得為奸,雖伯夷可疑也。
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殺獸,群眾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蹵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分歧,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消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冇,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高低之義、義子兄弟之禮、佳耦妃匹之合,熟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名尊地廣,乃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乃至於亡者,何故?戰罷者也。不堪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何嘗有也,民勇者,克服;民不勇者,敗北。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故舉國而責之於兵。入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史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全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