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鑄錢利大,四成利潤,也是一筆钜款,固然商情麵知內裡風險極大,不但有經濟風險,另有政治風險,但是也可讓人鋌而走險了。
這段話的意義更是清楚,百姓本已艱钜,上有父母要奉侍,中有官府剝削,下有孩子要扶養,餬口都不敷,還想著鼓吹“無前提奉獻和捐軀”,舉著子貢的典範要求人,那就已經失道――品德的目標,是為了締造更好的時候,而不是捐軀。
“鑄錢之利,朝廷可取其六,商家可取其四,如有分外耗損,也是如此,如有粗鑄取利之事,當處法事,如此,朝廷不加一工一錢,便可營利,這等百家钜商,也非永襲,而可三年或者五年改易一次!”
製定法律,可不是一年二年的事情,就算有曆代法律參考,也起碼十年時候內,才氣製出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來。
到了清朝,以銀為主幣,征稅一兩以上必須收銀,完糧必須是足銀。因中心不鍛造同一暢通銀兩,官方利用的銀子一定是足銀,各地銀錠情勢、成色、平碼分歧,是以每逢征稅前由銀匠和銀鋪將官方散銀熔鑄成足銀被騙。一些銀匠勾搭吏役趁機在銀兩成色,分量上苛剝百姓,形成很多龐大的社會題目。
“子貢有金有義,贖人而不取於魯,是覺得善,然天下人幾人能達?品德者,種子也,不時培養,才得生長,如天下人覺得君子之道,在於天上,又幾人願而習之?”方信安閒而說著:“是以孤之立法,就在於養德,而養德不能棄利,何也,萬民多苦,日出而耕日落而息,所得僅僅養家餬口,如為善無所報,豈為能善?”
才坐下了,方信就說著:“孤稱王建製,欲定民氣,先製禮法,不過法典當尚簡白,軍法、民法、刑法、大律,都當有彆。諸卿可聞孔子責子貢讓金,又善子路受牛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