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文抄公_第七十三章 民法通則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頁 目錄 下一章

“這個有甚麼衝突的,統統權屬於全部群眾,然後歸屬於官府和個人停止辦理。而官府和個人再次把這個地盤‘出租’給小我,讓他們能夠有二十年乃至更長的承包權力。這個承包權也就是一種利用權,在這個承包期以內隻要滿足了事前商定好的前提,那如許統統地盤由本身自行闡揚,然後能夠讓你做到去出產殘剩的都是本身的。而地盤統統權,也都是屬於全部百姓,不屬於某一小我啊!“陳頂天說。

“大師看好,這個是我們大明六合討韃大元帥府公佈的法律,這個乃是民法公例,大師看好了。今後大師平常有甚麼膠葛,都要遵循這民法公例來措置。”

“非也非也,我這個並非是規複西周的井田製。井田製和這個地盤私有製,並非是一回事!”陳頂天說。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頁 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