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彆的不說,單單這些東西就足以讓劉振紅把老底坐穿。
兩人共同經手的案子中有一件疑案,按照時候推算剛好是芳華第二次失落時候,我記得施文斌來找我時,劉振紅曾用芳華的行跡威脅過他,他把芳華失落的年限少說了五年,但按照內網的登記芳華前後兩次報走失,第一次是家人,第二次是一個吳姓男人。
對於國度一級公事職員,貪汙數額達到必然程度,那就是極刑,貪汙金額全數充繳國庫。何況劉振紅身上還揹著一條行刺嫡妻的罪名,我感覺死緩都已經算是輕的,應噹噹即拉出去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