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家目視黃燦,這黃燦隻得道:“是北鄉侯夫人孃家親戚。”朱震又問洪謙:“但是?”洪謙出列奏與官家道:“是臣妻外祖母孃家侄兒孫子……”
當下判來,銀姐父母實無“賣女”之事,不罰。既無人賣,天然無人買,富商便也不罰。銀姐倒是盜竊仆人家钜額珠寶,以盜論,當追贓後杖責放逐。林皓路遇婦女,不該等閒帶走,這卻又有一個“急公好義”說法內,並不好深責,也隻問個行事不謹,將他打上十棍兒發覆客籍,叫他父、祖管束。
洪謙不得不修書一封與褚夢麟,道是:“彼既贖出,便是良民,未嫁之女父母尚存,豈有胡亂送人之禮?當償還其父母,有何安排,看其父母行事。”
褚夢麟那“嶽父”因將女兒將與個大官人做妾,處所上也算是有些個權勢,連官兒也能見著幾個,此時鞠問問話也不先問他,又叫人搶先了說話,且看林老秀才因年高且有功名,特許站著回話,他還跪著,心中實是不。
洪謙被參,無人跟風彈劾,也是托賴這女兒行事叫人讚福分。世人讚玉姐,卻不知她這也是程、洪兩家家法:要便不做,做便做絕。
是覺得黃燦固然愛參人,也常危言聳聽,動手整治彆人卻極少。這也是托賴他參人向來胡說,因他說得嚴峻,查來卻並非如此,故而被參之人常遭憐憫,並未曾受太大纏累之福。人既無事,便不與他計算,他也從安閒容活到現在。有一等人想,反正他參人總不見效,留禦史台,白占個名額,總好過黜了他弄個鐵麵禦史來找大師費事,也好少個尋事人。
褚夢麟就分歧了,論起來妾父親毫不是“親戚”,與褚夢麟乾係並不大,雖則誰個都曉得他帷薄不修,法理上倒是端的與他無關。他罪名重就重這一雙明珠上了!
聽問銀姐事,便說:“契書此,實是雇她,不想這賤人手腳不潔淨,捲了寶貝私逃!我本是做些買賣,縱手頭有珠寶,莫非不準我發賣?”一語將明珠之事擺脫了去,隻作代褚夢麟發賣珠寶。
滿朝懂行都讚這鐵禦史:同是參人,怪道黃燦參不出成果來,鐵或人卻一參一個準兒。人比得得死,貨比貨得扔呐!
珠寶之事,死無對證,京兆不好就判了,卻先驗之書契,上頭果寫是“雇”字。京兆見這上頭雇值頗高,便知端底,本來為著朝廷有明令禁買賣人丁,很多人便另生主張,契書上不寫買,隻寫雇,卻將雇值寫得極高。但看文契,端的雇,代價便少,名為雇實為買,代價便高――為避科罰罷了。然這書契倒是真,實無個馬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