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結案吧,該殺的殺,該服刑的服刑。淩遲就不必了,畢竟是建國功臣以後,他本身與國也是有功的,按八議之製減等吧,梟首便可。犯人家眷也都減等措置,能少連累儘量少連累,能不殺儘量不殺,放逐蠻荒之地便可。女眷也不必究查,放她們一條活路。另有吉平縣阿誰案子,過了仲春二,都一併措置了吧!”
早晨挑燈批閱奏摺到深夜,困得睜不開眼睛了,直接今後一倒就“呼呼”大睡了起來,一向睡到天光大亮,這才精力飽滿地起床洗漱。
“明法科此前當然有,但開科時候不牢固,任命人數少,任命者官職遍及不高,能做到三品以上者鳳毛麟角,說白了,就是朝廷不正視律法方麵的人才。特彆是禦史台,禦史根基都是進士出身,於律法一道實在談不上精通。當然,邱卿是個例外,以進士出身,不求入閣拜相,而於律法一道用心研討十數年,這實屬可貴。但個例畢竟是個例,難以推而廣之。”
“遵循此令所講,‘凡本身及父、祖、同父兄弟、同戶宗親有用心犯法者及家屬欠繳朝廷錢款者,一概不準插手科舉,不得為官吏’,那麼,臣有兩個疑問:其一,若同戶宗親有開罪者,或人於其開罪以後與其分戶,即同戶宗親開罪在先,分戶在後,則政審是否能夠通過?若準其通過,則有躲避政審令之嫌;若不準其通過,則意味著一個家屬隻要有一人開罪,則全族將畢生無緣科舉,未免連累太重。倘開罪之人隻是輕罪,因其輕罪而致全族蒙受連累,於法無據,於理分歧。其二,若或人與父、祖、同父兄弟分戶在先,厥後父、祖、同父兄弟開罪,則政審是否能夠通過?還請明示!”
見內閣難堪,祁翀主動將這個題目攬了過來:“這個題目朕來答覆邱卿。第一問,若同戶宗親開罪在先,分戶在後,那麼朕覺得政審是不該該通過的,不然政審令便形同虛設了;至於邱寺卿所言連累太重也有事理,不如加個限定吧,將同戶宗親範圍限定在三代以內,將科罰限定在徒刑以上,即滿足三個前提,三代以內且同戶、所獲之刑為徒刑以上,如許便大大縮小了範圍。第二問就簡樸了,父、祖、兄弟開罪的,不管是否分戶都是不能通過的,不過科罰也可限定在徒刑以上,但也有個例外,即父、祖、兄弟如果為官吏者開罪,非論其科罰輕重,政審一概不通過。邱卿覺得如何?”
“邱寺卿但講無妨。”杜延年做了個請的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