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_第15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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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中,河決北都商胡,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錫親往董作。凡塞河決,垂合,中間一埽,謂之“合龍門”,功全在此。是時屢塞分歧,時合龍門埽長六十步。有水工高超者獻議,以謂埽身太長,人力不能壓,埽不至水底,故河道不竭,而繩纜多絕。今當以六十步為三節,每節埽長二十步,中間以索連屬之。先下第一節,待其至底,方壓第2、第三。舊工爭之,覺得不成,雲:“二十步埽,不能斷漏,徒用三節,所費當倍,而決不塞。”超謂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斷,然必將殺半。壓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縱未斷,不太小漏耳。第三節乃高山施工,足以儘人力。措置三節既定,即上兩節自為濁泥所淤,不煩人功。”申錫主前議,不聽超說。是時賈魏公帥北門,獨以超之言為然,陰遣數千人於下賤收漉流埽。既定而埽果流,而河決更甚,申錫坐謫。卒用超計,商胡方定。

近歲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曹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覺得不道,緣坐老婆。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便是義絕,況其行刺。不當複坐其妻。”刑州有盜殺一家,其佳耦立即死,獨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分歧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

延州故豐林縣城,赫連勃勃所築,至今謂之赫連城,緊密如石,劚之皆火出。其城不甚厚,但馬麵極長且密,予親令人步之,馬麵皆長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馬麵密,則城不須太厚,人力亦難攻也。予曾親見攻城,若馬麵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則矢石相及,仇敵至城下,則四周矢石臨之。須使仇敵不能到城下,乃為良法。今邊城雖厚,而馬麵極短且疏,若仇敵可到城下,則城雖厚,終為危道。其間更多?其角,謂之團敵,此尤無益。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以覆護城腳,但使仇敵備處多,則自不成存立。赫連之城,深可為法也。

河北鹽法,太祖天子嘗降墨敕,聽官方賈販,唯收稅錢,不準官榷。厥後有司屢請閉固,仁宗天子又有批詔雲:“朕終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貴鹽。”獻議者悉罷遣之。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藉火焚香,望闕喝彩稱謝。熙寧中,複有獻謀者。予時在三司,求訪兩朝墨敕不獲,然大家能誦其言,議亦競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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