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這句話,隻不過是例行公事罷了,在縣令的心中,成四方已經是一個死人了,以是直接說“再行處決”。
漢朝時,販子職位寒微,民分四級,士農工商,販子是最低等的人。此中工、商在稽查人丁時,要與士農分開錄入,賦稅、報酬都與士農相差甚遠。一小我想要經商,非得顛末批準,要獲得批準,非得有戶籍不成。很多小商販均不是販子,而是農戶,將本身種的莊稼拿到集市上去售賣,無需獲得批準;而織蓆販履、有一門技術的人分為“工”種,將本身的技術拿出來賣,也無需獲得批準。隻要販子,要做買賣必須獲得各縣各衙的批準,不然便是私運,一旦查獲,便是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