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氏春秋_第23章 審應覽第六(2)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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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子為魏惠王為法。為法已成,以示諸民人,民人皆善之。獻之惠王,惠王善之,以示翟翦,翟翦曰:“善也。”惠王曰:“可行邪?”翟翦曰:“不成。”惠王曰:“善而不成行,何故?”翟翦對曰:“今舉大木者,前呼輿謣,後亦應之,此其於舉大木者善矣。豈無鄭、衛之音哉?然不若此其宜也。夫國亦木之大者也。”

應言

夫宓子之得行此術也,魯君後得之也。魯君後得之者,宓子先有其備也。先有其備,豈遽必哉?此魯君之賢也。三月嬰兒,軒冕在前,弗知欲也;斧鉞在後,弗知惡也;慈母之愛,諭焉。誠也。故誠有誠乃合於情。精有精乃通於天。乃通於天,水木石之性,皆可動也,又況於有血氣者乎?故凡說與治之務莫若誠。聽言哀者,不若見其哭也;聽言怒者,不若見其鬥也。說與治不誠,其動聽心不神。

宓子賤治亶父,恐魯君之聽讒人,而令己不得行其術也,將辭而行,請近吏二人於魯君與之俱。至於亶父,邑吏皆朝。宓子賤令吏二人書。吏方將書,宓子賤從旁時掣搖其肘,吏書之不善,則宓子賤為之怒。吏甚患之,辭而請歸。宓子賤曰:“子之書甚不善,子勉歸矣!”二吏歸報於君,曰:“宓子不成為書。”君曰:“何故?”吏對曰:“宓子使臣書,而時掣搖臣之肘,書惡而有甚怒,吏皆笑宓子。此臣以是辭而去也。”魯君慨氣而歎曰:“宓子以此諫寡人之不肖也。寡人之亂子,而令宓子不得行其術,必數有之矣。微二人,寡人幾過。”遂發所愛而令之亶父,告宓子曰:“自今以來,亶父非寡人之有也,子之有也。有便於亶父者,子決為之矣。五歲而言其要。”宓子敬諾,乃得行其術於亶父。三年,巫馬旗短褐衣弊裘而往觀化於亶父,見夜漁者,得則舍之。巫馬旗問焉,曰:“漁為得也,今子得而舍之,何也?”對曰:“宓子不欲人之取小魚也。所舍者小魚也。”巫馬旗歸,告孔子曰:“宓子之德至矣,使民暗行如有酷刑於旁。敢問宓子何故至於此?”孔子曰:“丘嘗與之言曰:‘誠乎此者刑乎彼。’宓子必行此術於亶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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