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會理應存在,隻不過在法治的環境下,何況有人說了,“法無製止便可為,法無受權即製止”。我但願法律能受權公開批捕可行。公捕因為仁慈能夠讓犯法們清閒,但也可因為震懾而挽救很多蠢蠢欲動的犯法之心,孰輕孰重,一眼便知。
動靜一傳出,言論一片嘩然。有人就說,我國各地目前召開“公開拘繫大會”的環境可謂地不分南北(南到海南,北到東北)、罪不分輕重(重到擄掠、殺人,輕到打鬥、猥褻),都以“公捕”為時髦,有的報紙還配發照片,登載被拘繫者的名字、性彆和首要罪過。
實在,對很多罪犯來講,輕罪來講,欺詐訛詐、容留構造****、貪汙、欺騙、************等,公開批捕實在是上策,因為它具有激烈的震懾力。一個被眾目睽睽下市眾的罪犯說:羞死了,丟人丟大了,下次不敢了――我們就要如許的結果。也有人說,罪犯鋌而走險,死都不怕,如何怕公開?既然連死都不怕,我們提倡導人道化,想一想他們在犯法時的無所顧忌,毫無人道,我們是不是“熱臉貼在冷屁股上”了。也難怪有人說,法律庇護罪犯的**,是因為法律草擬人要給本身留一條後路免得今後被遊販子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