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起首要設立一個法律,也就是《勞動者權益庇護法》,專門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比如說必必要規定每天勞開事情量不能夠超越九個小時,並且一個禮拜事情不能夠超越六天。凡是加班,必必要賜與人為。耽誤加班時候,必必要給一點五倍的人為。如果是在放假時候以內加班,那要賜與兩倍的人為。如果在節假日加班,那必必要賜與三倍的人為。”
王國瑞也都開端思慮,因為固然法律條則必定是方向於勞動者的,但是法律製定了能不能夠履行,阿誰也是一個首要的題目。因為如果不能夠履行的法律,那也冇有甚麼意義。勞動者固然能夠獲得法律援助,但是勞動者本身的背景氣力另有各種經濟氣力也都太強大了,如果麵對老闆如許群體那但是真的費事非常。而遵循普通民事法律的原則,民不舉官不究,如果百姓不去告狀,那最後法院也就不能夠主動乾與。
王國瑞的這個勞動公益訴訟的確是太好了,如許他完整處理了那些勞動者不敢本身去告狀,或者是被威脅之類的事情。有了這個當局背景的勞動者協會作為背景,那停止一係類的公益訴訟,那如許必定能夠獲得很大的均衡。如許那些老闆不再是麵對一個工人的訴訟,反而是麵對當局和他的訴訟。如許兩邊的背景和氣力也都獲得了很大的均衡,對於法院的訊斷反而能夠起到了必然的公道結果。當然,這個是王國瑞抄襲後代某一個消耗者權益庇護的公益訴訟的手腕。
如許也就給了很多老闆操控的機遇,因為那些老闆能夠通過威脅逼迫等等手腕,逼迫那些勞動者不能主動告狀。而那些勞動者本身氣力太弱,冇法和老闆對抗,如許就算是他們有了法律援助,也都不敢做出告狀的決定。而狀師也不能替他做決定是否告狀,因為狀師有一條嚴格的規定,那也就是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告狀決定,如果答應狀師代替當事人做出告狀決定,那必定會激發一大堆訟棍的呈現,這個結果也不堪假想。
王國瑞開端說了這些條則,然後一步步的開端要申明這個新建立的勞工部分賣力的職責,他們的職責也就是賣力勞動者的合法∧≌,好處,首要也就是保護他們的各種好處不遭到侵犯。特彆是要果斷的打壓那些過分的剝削勞動者的行動,不然將來必定是要麵對一個非常首要的題目了。而建立這個勞工部分,實在也就是仿效後代的各國當局,建立勞工部分的事情,如答應以讓他們也都能獲得充足的好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