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製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玄月由縣長停止地盤測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測量的成果為根據,製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坦白的地盤,增加了國度財務支出,也減輕了農夫承擔,同時卻嚴峻侵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好處,遭到他們激烈反對。
軍火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宋朝兵器原歸中心三司胄案和諸州將作院製造,質量精緻,嚴峻影響戰役力。為了改良這類狀況,八月廣設軍火監,賣力監督製造兵器;並且招募工匠,努力改進兵器。
關於科舉和教誨軌製鼎新,王安石首要依托的實際來源就是王安石在宋仁宗嘉佑五年由提點江南東路刑獄轉任三司度支判官的時候寫的《上仁宗天子言事書》,此中首要談到當時科舉和教誨的弊端主如果課試文章主如果章句之學,以及人主冇有熏陶人才,以是提出“養之、教之、任之”的體例。
三舍法但願以黌舍的平曰考覈來代替科舉測驗,提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劣等免解”,厥後處所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應了班級講授的特性。貢舉法王安石以為“欲一品德則修黌舍,欲修黌舍則貢舉法不成穩定”。鼎新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仲春,頒新貢舉製,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查律令和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