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的前身是漢時的廷尉,至北齊時始為專署。本朝年間,大理寺專司嚴峻案件的判罪,所謂嚴峻案件,皆有官員參與此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專司官員案件訊斷的機構。但大理寺權柄不高,斷案需刑部考覈,很多時候還要引入禦史台同斷,即所謂的“三司會審”。
可惜天寶以後,因為眾所周知的啟事,禦史台近乎廢弛,禦史官銜常常隻能作為對官員的加銜來利用,與散階榮銜冇有甚麼辨彆了。
法院體係的扶植,李誠中給出了一個時候表,要求吳中佐在三年內完成全部框架的搭建,三年今後,原屬刑部的訊斷權,將全數轉交給大理寺,屆時,全部大唐將隻要一個訊斷機構,以達成訊斷標準的同一。
禦史台需求依法辦事,但是大唐隻要一部《永徽疏律》,如果遵循後代的標準來看的話,《永徽疏律》包涵萬象,卻失於細則,也就是說,有原則冇標準,有根據冇辦法。一樣的案子,能夠從各個角度對其停止解釋,並且都說得通,如許的法典所形成的結果就是,報酬身分在判案上占有了很首要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