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關頭的是,這部軍法通篇隻要一個懲辦體例,就是“斬”!如果遵循這部軍法來嚴格履行,那估計過不了多久,前營統統兵士都會被“斬”個精光。
在李誠中的打算中,伍長、夥長一級的軍官該當算作後代的士官,這些人纔是一支軍隊真正的精銳核心。一支軍隊可否招之能戰、戰之能勝,從戰術角度來看,很大程度上依靠於軍隊中士官的本質。他有一個還不成熟的設法,他想將現在前營的統統兵士都作為後代的士官來培養,這些老兵能夠不擔負軍職,乃至仍然處於夥長、伍長等的批示下,但要授予必然的秩彆,如陪戎副尉、校尉等,賜與比擬新兵而言更好的報酬,並在平時對他們停止更好的練習,將來一旦擴放逐隊,便可敏捷組建一支能戰的雄師。
這套《暫行軍紀條令》非常詳確,不厭其煩,生恐遺漏掉那些細枝末節。當時馮道建議,不必製定那麼詳細,該當答應軍法官有必然的操縱彈性,但他的建議直接被李誠中嚴詞反對。遵循李誠中的話來講,軍法該當詳細明白,減少操縱彈性,儘量降落軍法官因為小我好惡而隨便履行的空間。
就比來的例子而言,當日盧龍軍南征魏博,雄師攻破貝州後屠城,這類行動直接冒犯了軍法。在十七禁五十四斬中對此有明文規定:“所到之處,虐待其民,逼**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如果按此令行事,那麼攻入貝州城的數千士卒便該全部斬首,這是絕對不成能履行的。是以當時劉仁恭也僅僅是發了一通火,最後該如何誇獎還是如何誇獎。他如果然按軍法履行,那麼他的節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頂翻了。
光化三年正月月朔,《平州軍前營兵士外務條令》正式實施。
馮道問,那麼多兵士、那麼多瑣事,軍法能夠一一列舉齊備嗎?老是會有疏漏之處的,到時候如何辦?李誠中答覆,軍法中冇有規定的條目,一概不作懲辦!寧肯有漏網之魚,不成有無辜之冤。李誠中還解釋,之以是這部軍法定名為《暫行軍紀條令》,此中的“暫行”二字,就是為了留出開口,以待將來隨時彌補。條令中的規定是能夠增加的,但是性命倒是冇法挽回的,是以,定法之時必須慎之又慎。
顛末沉思熟慮,連絡後代對法律的認知,李誠中和馮道停止了多次徹夜長談,終究決定製定一部兵士通行條令。通行條令要將後代的作訓原則、甲士外務條令、暫行軍法條例等多種內容包含出來,以期儘量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