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發明A房屋年久失修,主動提出情願捐款100萬元為A蓋一棟小樓,但A也必須為此投入一筆資金,A當即同意。同年5月,A與B協商肯定資金到位時候和完工時候,B提出捐款9月尾到位,此前被告要做好完工籌辦,包含需求的配套資金。同年7月,被告將原有的5間平房裁撤,然後找到信譽社存款50萬元,刻日一年。9月初被告找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世意虧蝕暫有力捐款,被告提出可減少捐款,被告表示僅能捐出數萬元。兩邊和談不成,被告提告狀訟,要求被告實施信譽,不然補償被告蒙受的全數喪失。被告稱兩邊冇有訂立書麪條約,他冇有任務必須捐款,至於被告的喪失是因為本身的啟事形成,他不該承擔負何任務。
(6)要式條約與不要式條約。按照法律是否要求條約必須合適必然的情勢才氣建立,可將條約分為要式條約與不要式條約。要式條約是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勢訂立方可建立的條約。不要式條約是法律對條約訂立未規定特定情勢的條約。凡是,條約除有法律特彆規定者外,均屬不要式條約。
(5)主條約與從條約。按照條約是否須以其他條約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可將條約分為主條約與從條約。主條約是不必以其他條約存在為前提便可獨立存在的條約。從條約是必須以其他條約的存在為前提纔可存在的條約,如包管條約。從條約不能獨立存在,以是又稱從屬條約。主條約的建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從條約的建立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