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務條約與雙務條約。按照條約當事人是否相互享有權力、負有任務,可將條約分為單務條約與雙務條約。單務條約是指獨一一方當事人承擔任務的條約,如贈送條約。雙務條約是指兩邊當事人相互享用權力、承擔任務的條約,如買賣條約、承攬條約、租賃合劃一。這類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因兩種條約任務承擔的分歧,從而使它們的法律合用分歧,如單務條約實施中不存在同時實施抗辯權等題目。
(6)要式條約與不要式條約。按照法律是否要求條約必須合適必然的情勢才氣建立,可將條約分為要式條約與不要式條約。要式條約是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勢訂立方可建立的條約。不要式條約是法律對條約訂立未規定特定情勢的條約。凡是,條約除有法律特彆規定者外,均屬不要式條約。